揭秘招投标法律风险:从招标到投标,这些陷阱你不得不防!
发布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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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相关法律风险点总结,今天介绍招投标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点。
一、招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
1、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风险。
表现形式:
(1)项目未立项未经批准就开始招标;
(2)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还未获批准;
(3) 土地、规划手续不齐;
(4)资金来源还未落实到位等。
法律后果:
(1)如果条件不具备,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3)项目最终未获批准,前期费用损失;
(4) 投资超预算。
风险防范:
所有批准手续齐全后再做招投标的工作,严格按照概、预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
2、招标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法律后果: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2)非强制招标项目邀请招标虽不会无效,但排斥了潜在竞争者,不利于发现最佳供应商,不利于公司利益。
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如果获得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审批较困难,可以争取获得省级招标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减轻招标人的责任;
(3)通过网络招标采购平台,充分吸引潜在竞争者,同时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数据库和黑名单。
3、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风险。
法律后果:
(1)质疑、投诉、项目进度推延;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风险防范:
(1)避免有意或无意的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2)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经多重审核把关。
4、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的风险。
风险防范:
(1)招标范围方面:要明确具体,避免范围不清导致投标人报价及合同不清晰引起的争议;
(2) 资格要求方面:不得有歧视待遇;资格条件应为最低要求,特殊项目的资格条件不宜过高或过低;
(3)工期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4) 投标报价方式、报价格式、价格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合同中应明确,具体;
(5)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没收条件、退还时间(避免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拒签合同等)要明确具体,符合时间要求。
5、擅自终止招标的风险。
表现形式: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
法律后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风险防范:
开展招标活动前进行充分准备;但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大幅降价或发现投标人有串标嫌疑,可能给招标人带来较大损失时,应果断终止招标。
6、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风险。
表现形式:
(1)招标单位人员向他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2)招标单位人员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单位人员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邀请招标)。
法律后果:
(1)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风险防范:
(1)制定招标过程中保密信息的管理制度;
(2)加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素质;(3)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管理,控制涉密人员范围;
(4)重要招标,对涉密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5)对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投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
1、投标人主体不适格、数量不足的风险。
风险防范:
(1)招标文件中对有关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宜过高,通常满足要求即可;
(3)发售标书时发现禁止投标或同时投标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4)邀请招标中,向尽量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数量一般以 5 家或以上为宜。
2、投标人串标、围标的风险。
风险防范:
(1)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同的串标、围标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出现则做废标处理;
(2)要求投标人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投标代表的社保参保证明等,防止部分围标情形;
(3)有关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4)评标时对于报价细目、字体字号、投标文件所用纸张、墨痕等进行仔细对比,查找串标、围标的蛛丝马迹;
(5)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后, 对有关投标人做投标禁入处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委托他人投标的风险。
风险防范:
(1)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汇出;
(2)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必要时核对原件;
(3)在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自己参加投标,不得委托人和第三人投标;
(4)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后,对有关投标人做投标禁入处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
4、投标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风险。
风险防范:
(1)有关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2)有关业绩要求填入合同向对方的联系电话, 必要时进行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
(3)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4)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对投标人情况进行调查;
(5)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后,对有关投标人做投标禁入处理,并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