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关键条款审查要点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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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的审查对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性、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避工程实施风险、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经济利益以及确保项目管理效率等方面至关重要。由于合同文件信息量庞大,所以掌握合同文件审查要点、对于提高合同审查的效率非常重要。
一、总承包合同组成
1、合同的组成文件
EPC总承包合同通常与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价格清单、技术协议等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EPC总承包合同又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二、总承包合同关键条款审查及应对策略
2.1 发包人权责条款审查
(1)关注业主责任条款
业主责任条款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重点之一。
业主责任条款除了关注业主向承包商按时、足额付款的责任条款外,还应关注项目现场交付的条款。
①对于由业主负责的项目现场场地,在总包合同中应明确说明业主获得许可,使得总承包商“进入现场”开始前期工作的时间安排。如果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导致总承包商无法进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项目部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违约通知”,要求顺延工期。
②如果进场道路由业主负责,总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出进场道路的建设标准要求以及满足总承包商进场的时间要求。
(2)关注业主要求的明确性
业主要求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承包商进行项目设计或签证索赔的重要依据。业主要求可能分散在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的多个部分或若干条款中,因此总承包商应全面研读合同文件,对业主要求进行通盘理解和分析,明确业主的各项要求。
以项目工作范围为例,总承包商应特别关注项目工作范围的有关描述是否准确,不同合同文件的表述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歧义、矛盾或过于笼统的描述。
比如关于业主指定采购的约定,暂估价采购的约定等。如果暂估价采购是业主招标还是总包方招标,暂估价招标采购的费用如何处理等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关注业主权利的合理限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业主常常在合同中过于扩大自身权利,对总承包商应有权限进行干预或限制。
比如,有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人应将分包方案及分包合同文本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参与分包合同的招标和谈判过程。”对总承包商而言,上述示例中业主对分包合同拥有无条件的否决权,造成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
针对类似情形,总承包商应根据自身谈判地位争取对业主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2.2 违约条款的审查
(1)工期延误罚款条款
工期延误罚款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有可能,总承包商应尽量争取与业主达成一致,在合同文件(如在专用合同部分)规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比),避免在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下,承担不可预见的赔偿责任。另外,承包商还应关注业主对工期和罚款(如罚款累计最高限额、罚款费率)的计算方法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如节点工期与整个工期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2)最高责任限额
总承包商最高责任限额包含除上述最高限额工期误期罚款金额外,还包含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及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下的其他违约责任,因此最高责任限额通常会大于最高限额工期误期罚款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总承包商的最高责任限额通常不应超出合同的总价款。
2.3 工期及交付节点的审查
工期节点直接影响合同工期违约的计算,交付节点直接影响项目的验收和结算。
1、工期审查
工期包含开始工作日期、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审查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1)应当准确理解开始工作日期、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的含义。
开始工作日期是指总承包方开始进行合同约定工作的时间。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总承包方在现场施工的时间。工期日历总天数是开始工作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间隔的天数,而非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间隔的天数。
(2)具体工期无法确定时,应当约定明确、具体的确定开工时间的方式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由于用地等事宜,EPC合同签订时,可能存在具体工期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形,只能采用“以通知开工时间为准”的表述。双方可以约定需书面通知开工时间,并约定确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确保在开工后的固定时间内工程可以竣工。
2、交付节点审查
避免笼统将“工程验收合格”作为交付和付款节点。如果项目特点决定工程验收存在多个阶段,则应该细化约定。比如风电、光伏项目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启动验收、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在约定交付节点以及付款节点时,避免笼统约定“工程验收合格”,避免日后双方就“验收合格”具体含义产生争议。
3、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审查
①合同中应对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有总体时间限制,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之外再约定延长的时间。
②合同条款设置尽量避免业主以“某些部位缺陷责任期延长”为由,拒绝进行合同的最终结清(返回“质量保证金”)。
三、总结
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较多,本文仅选取部分常见的合同风险条款进行说明,其他如变更索赔条款、预期付款条款等条款也是经常导致合同管理争议与风险的条款,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时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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